開標應該和招標人做書面報告的,如果沒有嚴重時間的影響盡量不要延期開標。除招標投標法特殊招標項目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非因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事由,不得更換依法確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更換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督。
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部門負責監督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這是保證開標過程透明和公正,維護投標人利益的必要措施。要求對開標過程進行記錄,可以使益受到侵害的投標人行使要求復查的利,有利于確保招標人盡可能自我完善,加強管理,少出漏洞。
開標都有哪幾類:
1、公開招標。公開招標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是指采購人按照法定程序,通過發布招標公告,邀請所有潛在的不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采購人通過某種事先確定的標準,從所有投標供應商中擇優評選出中標供應商,并與之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一種采購方式。
2、邀請招標。也稱選擇性招標,是由采購人根據供應商或承包商的資信和業績,選擇一定數目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能少于3家),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邀請他們參加投標競爭,從中選定中標供應商的一種采購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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