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建設工程的主要費用是土地使用費。任何一個建設項目都固定于一定地點與地面相連接,必須占用一定量的土地,也就必然要發生為獲得建設用地而支付的費用,這就是土地使用費。它是指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土地征用及遷移補償費,或者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建設工程其他費用是根據有關規定應在基本建設投資中支付的,并列入建設項目總概預算或單項工程綜合概預算的,除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和設備工器具購置費以外的費用。包括: 土地、青苗等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建設單位管理費、研究試驗費、生產職工培訓費、辦公和生活家具購置費、聯合試運轉費、勘察設計費、供電貼費、施工機構遷移費、礦山巷道維修費、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項目的其他費用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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