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如下:
1、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2、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應當依法保護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瞞、轉讓、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對方發現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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