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出口退稅政策是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外貿企業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條所涉貨物、銷售的第四條所涉跨境應稅行為,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出口退稅是指國家運用稅收杠桿獎勵出口的一種措施。一般分為兩種:退還進口稅,即出口產品企業用進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產品出口時,退還其已納的進口稅;退還已納的國內稅款,即企業在商品報關出口時,退還其生產該商品已納的國內稅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條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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