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拆遷協議添加名字需要視情況而定:
1、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因此僅是針對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而不能加上無關人員的名字;
2、原則上只能寫簽訂協議人的名字,如果另一個人與簽訂協議人屬于原拆遷房產的共同擁有人,在辦理拆遷房產證時可以寫兩個人的名字,即簽訂協議人為產權人,另一個人為共同擁有人;
3、拆遷協議上不能增加房產證以外的名字。房屋征收部門應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補償,并由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并依照協議約定履行;
4、如果想要加入家人的名字或更改為除配偶以外的其他家人,就要辦理相關的手續。因為這是一種贈與行為是要進行贈與不動產登記的。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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