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后,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占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占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三)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四)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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