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借款用途的風險。為確保借貸用途的合法性,建議在借條中就借款的合法用途作明確寫明,避免借款人或共同債務承擔人事后以借款用于非法用途作責任推脫。
(二)債務人的身份風險??梢砸蠼杩钊顺鼍邥娼钘l,而且要借款人本人當面書寫、簽字、蓋章并作核實身份,避免他人代寫、冒用他人名義書寫的情況發生。
(三)借款利息的風險。如果借條中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將視為不支付利息;民間借貸的利息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約定的利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被法律所保護。
(四)借款履行的風險。為最大限度的減小債權人的風險,在作借款時最好讓借款人提供人和物作擔保。
(五)訴訟時效的風險。還款期限屆滿后,可委托律師簽發催款的律師函,形成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證據,作重新計算兩年訴訟時效,以確保不過訴訟時效失去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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