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解債公司的存在是不合法的,首先,工商注冊范圍沒有解債項目,解債公司是嚴禁注冊的。 目前我國法律有關解債公司的規定,最早是1993年國家工商局發布的《關于停止辦理公、檢、法、司所屬的機關申辦的討債公司登記注冊問題的通知》。 其中明確要求各機關立即停止注冊這類公司,對已經注冊的也應立即停止相關業務。其次,1995年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和當時的國家經貿委員會也聯合發文禁止以討債名義的企業進行工商注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四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權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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