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類信托的風險主要有兩方面:
一個是股權質押比例過高,也就是說抵押出去的股份占全部股份的比例過高。
另外一種是質押率高,也就是說相對項目方的融資總金額與質押股票市值的比例高,當股價下跌,股東沒有辦法追加質押股票,投資者的本金和收益兌付出現問題。
一、股權質押需要公證嗎?怎么辦理?
需要公正,確認提供股權質押的質押人是否真擁有股權處分權,股權是否可以進行質押等。股權質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或股份出質給債權人,為債務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并與債權人簽訂質押合同的行為。
二、解除質押股票上漲概率
一般財務狀況健康的控股股東大概率不會選用激進的質押比例,退一步來講,控股股東質押比例過高,很有可能是因為用盡了其他的融資方式,可選用的融資手段已不多。如股票價格下跌觸及平倉線,控股股東需及時追加擔保品,過高的質押比例容易出現“無票可補”的情形,假使又碰上控股股東流動性緊張的局面。
三、股權質押的有效條件是什么
股權質押的有效條件是:
1、股權需要具有可轉讓性,某種財產權要成為質押的標的物,必須具備最基本的要素,可轉讓性;
2、必須簽訂書面股權質押合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質押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簽訂書面質押合同;
3、必須辦理質押登記,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質押的,質押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質押登記時設立,其他股權質押的,質押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時設立;
4、禁止預設流質條款,股權質押合同中預設流質條款,是指質權人和出質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債權未實現時,出質股權自動轉讓給質權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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