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緩刑是否開除緩刑是指對一定刑期以下剝奪自由的刑罰有條件地暫緩執行。我國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少于一個月。有期徒刑的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少于一年。在緩刑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考察,如果沒有犯新罪,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如果再犯新罪,撤消緩刑,把前罪與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在司法實踐中,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原單位能否給予開除等行政處分問題上認識不一。如某公司出納程某因犯貪污罪被法院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一年。在交由其所在公司考察期間,該公司對程某作出開除公職處分,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被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刑法》第70條規定,應由被告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考察,在考察期間所在單位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可以給予開除公職等行政處分。所以,某公司對程某的處分是正確的。另一種意見認為,對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原單位在其緩刑考驗其內,不應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
二、緩刑的適用條件有哪些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緩刑適用于以下幾種條件都滿足的情況
1、原判刑罰是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人不是累犯;
3、根據犯罪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旨再危害社會。其中1和2比較容易理解,3相對來說較復雜,這要有主審法官綜合考慮被告人的各種情節來認定,比如,犯罪情節、悔罪情節、及對社會的潛在威脅等,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法官對過失類犯罪考慮得較多,因為這類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不大,如交通肇事罪、過失致人傷害罪等,而對故意類犯罪使用的較少,因為這類案件一般刑期較重,行為人的主觀惡意又較大,但也有些是可以判處緩刑的,比如,故意傷害致人輕傷、重傷的;貪污數額較少的;盜竊的等。因此可以看出是否適用緩刑主要看犯罪行為是否交情,悔罪表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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