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抵押和質押區別如下:質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轉讓財產的占有權。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于是否轉讓擔保財產的占有。抵押不轉移抵押物的占用形式,抵押人仍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用形式,質權人負責質押物的保管。一般而言,抵押物損壞或價值減少,由抵押人承擔責任,質押物損壞或價值減少由質押權人承擔。債權人對抵押物沒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者起訴法院判決后完成抵押物處置;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協商或者法院判決,質權人可以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處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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