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企業破產后對企業的財產要進行清算,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以下職權:清理公司資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清單;通知、公告債權人;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之所以通知債權人,是因為清算之后要對企業的債務進行清償,為了保證債權人利益的實現,要通知債權人知曉企業已經破產。而得到消息的債權人則需要積極主張自己的債權,企業則根據債權人的主張清償債權。對不足清償的債權,已經申請執行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分配,根據法律的規定獲得優先受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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