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血檢免于起訴的數值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以下150。180mg/100m以下但超過150mg/100ml的,除了滿足以下條件外,否則是不能免訴松:
1、挪車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目的只是為了挪車位,并不是到道路上行駛,并且沒有發生重大事故;
2、特殊情況。遇到突發、緊急的事情需要駕駛機動車,并且沒有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3、主動放棄駕駛。醉酒駕駛一段距離后,主動放棄繼續駕駛,并且未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4、隔時醉駕。飲酒后將車停到飯店門口,隔數小時或隔夜回飯店取車駕駛,但血液中酒精含量仍達醉駕標準的;
5、尚未駛出。駕駛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駕車尚未駛出時被查獲;
6、被醉駕追尾。醉酒駕駛的情況下,被醉駕的追尾,即便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較低,發生交通事故,追尾方要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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