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是否免于起訴與血檢無關,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醉駕情節輕微、已過追訴時效、特赦免罪、未告訴或撤回告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等情況下,檢察院可作出不起訴決定。
法律分析
醉駕是否免于起訴與血檢無關。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察院可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拓展延伸
醉駕血檢的有效性:100%能否完全避免起訴?
醉駕血檢的有效性是一個復雜的問題。雖然醉駕血檢可以為法律程序提供重要的證據,但并不能保證100%完全避免起訴。血液檢測結果只是法院審理醉駕案件的一項參考依據,還需要綜合考慮其他證據和法律條款。例如,如果被告能夠提供有效的辯護證據或律師能夠成功駁斥檢測結果的準確性,起訴仍然有可能發生。此外,司法系統的實踐和判決也可能因地區和案件的不同而存在差異。因此,雖然醉駕血檢對于辯護有重要意義,但并不能保證起訴完全被避免。
結語
醉駕血檢并不是免于起訴的唯一因素。根據法律規定,醉駕案件是否起訴還需要綜合考慮其他因素,如情節輕微、追訴時效、特赦令等。醉駕血檢結果只是法院審理案件的參考依據,還需要綜合其他證據。此外,司法實踐和判決也可能存在差異。因此,雖然醉駕血檢重要,但并不能完全保證起訴的避免。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2021修訂):第五章 機動車駕駛人管理 第三節 校車駕駛人管理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核查,確認申請人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及相應車型,并通報教育行政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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