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銷售零稅率貨物有納稅義務同時也具有抵扣稅額的權利,而免稅規定免除納稅人納稅的義務,同時也規定生產銷售免稅貨物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納稅人銷售零稅率貨物在稅法規定有納稅的義務,但由于規定稅率為零,納稅人無稅可納。而免稅則指國家根據政策的需要,免除納稅人繳納稅款的義務。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 第一款所稱 小規模納稅人 的銷售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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