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朝陽區的姐妹倆吳-云和吳-麗一起來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協議公證。
姐姐吳-云對公證員說,她們的父母一直跟隨妹妹吳-麗生活?,F在她已經和妹妹協商好,將來由妹妹來繼承父母名下的一處房產,她主動放棄對該房產的繼承權,但前提條件是妹妹要照顧好父母的生活,且她不再承擔贍養義務。
公證員在弄明白姐妹倆的意圖后,告訴她們這樣的協議是不合法的,根本不能予以公證。請問這是為什么呢?公證提示
北京市公證處徐-敏解釋,這個協議不能公證有兩方面原因。
其一: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也就是說,本案中,只有在父母去世之后,姐姐吳-云才能放棄繼承權,否則其放棄的行為是無效的,她仍然享有繼承權。
其二:放棄繼承權不能以不承擔贍養義務為條件。根據國家法律規定,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它不會因為任何人的約定而消失。
所以,姐妹倆協議中約定的條件屬于民法中所謂不可能發生的事實,這樣的協議屬于無效合同,故不能予以公證。
特別提醒:放棄繼承權時,除了以上兩個問題之外,還要注意“放棄”可以用多種形式進行,但如果要做公證的話,最好以單方聲明的形式提出。因為放棄在民法上是一種單方行為,一個人做就可以了,如果用協議的形式,反而會在效力的認定上增添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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