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辦理機構。未婚證明的開具機構是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
2、辦理手續。未婚證明包括了未婚,離異,喪偶三種未婚的狀況。因此,辦理未婚證明的手續也要分為三種。
(1)、1當事人的戶口簿或者戶籍證明
(2)、居民身份證原件
(3)、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彩”照2張
(4)、離婚者應提供離婚證或法院調解(判決)書,喪偶者應提供公安機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或喪偶證。
(5)、委托他人辦理的還應提交由當事人簽名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身份證。
3、辦理主體。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需當事人親自到場,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申請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委托辦理應當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當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委托書。委托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目前的婚姻狀況、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受委托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原件以及復印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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