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是指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行為。
2、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條規定
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或者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境證件包括準許出境和入境的護照、簽證等。偽造是指無權制造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人非法制造,變造是指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制作。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向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行為。所提供的出入境證件必須是偽造或經過變造的虛假或無效的證件。所謂偽造出入境證件,是指仿照正式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形狀、圖案、文字和色彩等制作假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所謂變造出入境證件,是指對已過期失效或者他人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采用剪貼、拼接等打法,變造出入境證件。提供偽造、變造的假證件,無論是本人偽造、變造,還是他人偽造、變造的,對提供者構成本罪均無影響。如果行為人自己偽造、變造后又為他人提供的,其偽造、變造行為又構成偽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罪,此罪與向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之間形成牽連關系、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斷。如果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集團中的個別成員分工偽造、變造出入境證件,供犯罪集團使用、應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共犯論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犯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是危害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故意向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
其主觀上大多具有營利目的,但也可能出于其他目的。因此不要求必須具有營利目的。
二、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既遂怎么判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是指行為人多次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的;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多的;因受賄或者索賄而放行他人出入境的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條
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或者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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