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官司出示假證據怎么辦
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詢問證人、鑒定人、勘驗人不得使用威脅、侮辱及不適當引導證人的言語和方式。
2、如果對方當事人偽造了證據,你可以在證據質證階段指出來,如果對方堅持主張,必要時你可以申請鑒定(比如偽造你的簽名),以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3、法庭在庭審中有個‘質證’程序,在質證中可對‘偽證’提出‘質疑’的事實【最好自己準備質證的證據,即與偽證相關的筆跡等】,并要求證人到場。若法庭不采信,可走抗訴渠道,或對準出證人申請訴訟。
4、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5、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
6、質證按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二)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7、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鑒定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書面答復當事人的質詢。
8、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人民法院準許其申請的,有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負擔。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出庭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詢問。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由當事人各自申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就有案件中的問題進行對質。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可以對鑒定人進行詢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妨害司法行為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提供虛假的證據該怎么處罰
行為人提供虛假的證據,可能涉及違反我國治安管理法律,會受到一定的行政處罰,比如拘留或者處以一定的罰款。如果行為人提供虛假證據的情況較為嚴重,已經達到了犯罪的程度,則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行為人提供虛假證據情節更加嚴重的,還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打官司出示假證據怎么辦”。有時候可能我們不知道自己手里的證據是假證據,有時候我們可能是自己偽造的假證據,不管是什么樣的假證據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制造假證據還是會受到制裁的。 該內容由 黃迎春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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