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是按照有利于黨組織管理,有利于黨員參加組織生活的原則,對流動黨員管理實行流入地和居住地雙重管理體制,雙向開展組織生活,制定政策要求流出黨員將到流入地黨組織報到憑證(如回執)在規定時間內寄回原黨組織,減少隱形黨員和口袋黨員的存在,進一步提高流動黨員管理的精準度和精細化。
二是流動黨員長期流出并在流入地有固定住所(如與子女居住、買房居住等)或者有穩定就業的應要求黨員及時轉接組織關系到經常居住或工作單位,打破過去的以戶籍地為主的常規做法,關系隨人走并簡化手續解決流動黨員顧慮。
三是各黨組織要充分利用電話、微信等簡便有效的聯系方式與黨員溝通交流外,還應與流入地黨組織部門聯動,對流動黨員的民主評議需流入地出具相關證明,更切實有效的掌握流出黨員的思想動態和參加組織生活的情況,使黨員真正做到離家不離組織。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 適用于短期外出(六個月以內)或長期外出但暫時無法轉移組織關系的黨員。
下列情況不能使用《流動黨員活動證》:
(1)短期(六個月以內)外出參加會議、學習進修、借調工作、辦理公務、休假探親的黨員,仍開具黨員證明信。
(2)長期(六個月以上)外出務工經商且有固定地點的黨員,應轉移正式組織關系。
(3)流動性較大,無固定地點,但可以經常返回原所在單位的黨員,仍在原單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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