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過程中;
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應予立案,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是指行為人多次或者給多次企圖偷越國(邊)填人員辦理出入境證件的;給犯有其他罪行的企圖偷越國
(邊)境人員辦理出入境證件的;為索賄或者受賄辦理出入境證件等。
法律依據:《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條,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
或者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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