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使用勞務人員的規定有:1,用人單位因季節性、臨時性、突擊性用工需要,或因單位原因造成難以與所使用的勞動者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的用工需要,確需使用本市戶籍勞動者為勞務工的,可以通過勞務型公司輸入勞務工,或直接招聘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人員、停薪留職人員和企業內部退養人員作為勞務工使用 2,勞務型公司向用人單位輸出勞務人員,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協議。協議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醫療費用及其它福利費用,還要明確承擔工傷事故的處理及雙方的管理責任等。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勞務型公司應當與被輸送的勞務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承擔國家規定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其它義務。 3,用人單位直接招用勞務工的,應當與之簽訂勞務使用合同,并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職業介紹所辦理招工登記備案手續。如果用人單位不按規定辦理招工登記備案手續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按照擅自用工給予處罰?!秳趧张汕矔盒幸幎ā返谒臈l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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