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注冊需要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限公司也可以不設立董事會,只設立執行董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十八條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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