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標準(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四)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公安機關并不是對每—個在道路交通中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故都能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出于種種主、客觀因素的制約,經公安機關調查不能確定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時,則對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認定其負交通事故責任。對于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適用必須嚴格加以限制。 首先 對于應當適用推之責任的案件,不能適用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其次,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應盡一切可能收集證據,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確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只有當確實不能確認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時,才能不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五)交通事故責任推定 。交通事故責任推定,是公安機關在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以及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對當求人應負何種交通事故責任的推定行為。交通事故疏忽觀察責任怎樣判通事故后責任的區分由警方來確定,對于警方判定的責任認定不符應當及時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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