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
1、各種軍用車輛在野外演習中所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或軍用車輛之間的碰撞事件。
2、農機車輛在田野或場院作業中,或在往返作業區的途中軋死、軋傷本單位參加勞動的人員。
3、汽車和機械專用車輛在施工現場或廠礦、企業內部所發生的事故。
4、參加體育競賽的車輛在體育場地所發生的事故。
5、利用交通自殺或制造撞車事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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