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以,如果是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可以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核準登記后方可使用;如果是公司營業執照,則可申請變更名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
第二十八條 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不使用名稱。個體工商戶決定使用名稱的,該名稱的登記注冊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個體工商戶決定使用名稱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核準登記后方可使用。一戶個體工商戶只準使用一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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