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常住人口不包括戶籍人口,常住人口是指實際經常居住在某地區一定時間的人口,戶籍人口是指在其居住地的公安戶籍管理機關登記了常住戶口的人。由于人口流入流出,二者存在差距。常住戶口是我國根據戶籍制度所確定的一種稱呼,原則上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進行生活,如果離開應當進行戶口遷移,其目的是方便統計人口和管理,在法律上也作為訴訟管轄的依據。隨著人口流動性的增強,人戶分離的現象比較普遍,如在其他地方長期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居住地則作為本人的住所地。在法律上講,戶口登記地就是常住戶口所在地(也就是戶籍地),如果是人戶分離,則一旦涉及人員身份證明、戶籍遷移等與戶口相關的問題,是以本人的戶籍所在地為準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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