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防爆電氣產品的,適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法律依據:《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1.1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防爆電氣產品的,適用本實施細則。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防爆電氣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防爆電氣產品。
1.2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防爆電氣產品。根據產品具體特點按單元申請生產許可證,產品單元劃分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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