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開工報告的日期只能在許可證的日期當天或之后而不能在前,且相距不能太久。開工報告是施工單位在工程具備施工條件后進場申報的,施工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向政府主管職能部門申報,所以在程序上必須要有了施工許可證以后方能正式開工。在做工程資料時,若開工報告時間早于施工許可證上的時間會導致工程資料不過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十三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十四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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