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關于股權質押的規定有,應當進行質押登記。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登記是生效要件。股權質押后原則上是不允許轉讓的。除非質權人同意出質人轉讓。只有可以轉讓的股權才能夠質押。
《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條6868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 債務 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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