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應自領取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延期超時的,許可證自動廢止。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做好維護管理工作。批準開工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重新辦理開工報告批準手續。
一、辦理建筑施工許可證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1、依法應當辦理用地批準手續的,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2、在城市、鎮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當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當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以及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的,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審查合格。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建筑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建立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制并落實到人。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編制了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按照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7、按照規定應當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辦理建筑施工許可證的程序是怎樣的?
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建設單位向發證機關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2、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鑒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并附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3、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證明文件后,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于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審批時間可以自證明文件補正齊全后作相應順延;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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