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的法律法規是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栋踩a許可證條例》 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制定的條例。2004年1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7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據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共計2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簽發的行政法令、授權有關部門發布的國務院行政命令或下發的行政操作性文件。
法律依據: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一條 為了嚴格規范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和鞏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對礦山礦產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性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因此來說這些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制造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制造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
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中
央管理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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