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列入目錄產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列入目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
列入目錄產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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