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特種設備證被吊銷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造成特大事故的,終身不得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法律依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吊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一)持證作業人員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騙方式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
(二)持證作業人員違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特種設備事故的;
(三)持證作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報告造成特種設備事故的;
(四)持證作業人員逾期不申請復審或者復審不合格且不參加考試的;
(五)考試機構或者發證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發證范圍考核發證的。
違反前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持證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違反前款第(二)、(三)項規定,造成特大事故的,終身不得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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