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年滿20周歲的本村村民,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設新房,且缺少找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戶的);(2)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或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遷的;(3)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4)城鎮居民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農村確無住宅的;(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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