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下列財產可以作為借款合同的抵押物:
1、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資產;
2、有價證券;
3、可封存的流動資產;
4、可依法轉讓的知識產權等權利;
5、其他可以流通、轉讓的物資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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