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九條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營業執照; (二)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四)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六)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受理企業申請后,應當組織對企業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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