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生產加工許可證的簡單過程:,(一) 申請和受理,1.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向其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1)《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2) 營業執照復印件三份;,3) 生產許可證證書復印件三份(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重新提出申請的企業);,4) 產品實施細則中要求的其他材料。,2.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申請后,對申請材料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準予受理,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本實施細則要求且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行政許可法》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要求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發出《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3.實施細則規章由審查部負責組織審查的,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審查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企業正在生產的產品被列入目錄的,應當在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規章的時間內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企業的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法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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