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進口單位進口重要工業品,除下列情形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以外,適用本細則:
(一)國家實行禁止進口管理的;
(二)國家實行限量進口管理的;
(三)境外來料或者進料加工項下進口的(原油除外);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保稅區和出口加工區進口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進口行為。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簡稱為國家經貿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和發布自動進口許可重要工業品目錄,負責自動進口許可產品的統計、分析和監控。重要工業品自動進口許可稅號目錄詳見附件一。
國家經貿委授權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貿委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行政管理機構,在國家經貿委指導下,負責本地區、本部門重要工業品自動進口許可的管理。
國家經貿委授權的重要工業品自動進口許可管理機構詳見附件 該內容由 梁勤栓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