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無期徒刑該怎么減刑減刑是刑罰執行過程中對于服刑人的一種悔改,立功的獎勵,對于服刑人來說是種重塑自我的機會,因此,減刑只適用于:
1、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說,減刑的對象只有被判處刑種的限制,而沒有犯罪性質和被判刑期長短的限制
2、在刑罰執行期間,正在執行刑罰的犯罪分子,如果沒有被判處刑罰或者刑罰已執行完畢,減刑就不存在意義了。
符合上述兩個前提條件的犯罪分子,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刑。其中包括: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八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后再減刑時,減刑幅度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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