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的債權轉讓的,其抵押權也一并轉讓。抵押權具有附隨性,被擔保的債權轉讓的,針對主債權而設立的抵押權應當繼續存在,抵押權應隨被擔保債權的轉讓而移轉于受讓人,無需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或抵押權人變更登記手續。
一、按揭買房可以賣房嗎
按揭買房可以賣房,但是需通知并取得貸款銀行的同意。
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抵押權可以隨債權轉讓。抵押權轉讓時,應當簽訂抵押權轉讓合同,并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權轉讓后,原抵押權人應當告知抵押人。
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地產可以轉讓或者出租。
抵押房地產轉讓或者出租所得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二、民法典規定抵押期限到期后抵押權是否繼續有效
抵押期限到期后,抵押權繼續有效。抵押期限到期與否并不對抵押權的效力產生影響,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只有其擔保的債務履行完畢后,債權消滅,抵押權才會隨之消滅。
根據法律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民法典抵押權轉讓是否需要抵押人同意?
不需要抵押人同意,但是要告知抵押人。根據法律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條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零八條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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