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時被拆遷人拒絕簽字的,拆遷人可以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被拆遷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進行解決,裁決后被拆遷人仍不滿意拒絕修路的,拆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公房拆遷訴訟時效
公房拆遷訴訟:
(一)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未經行政機關裁決;
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旦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都應當經當事人申請,先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只有經行政裁決后,當事人仍不滿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訴訟。
二、覺得拆遷補償款太低怎么辦
覺得拆遷補償款太低,可以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拆遷分房產生糾紛如何辦
1、行政裁決:經當事人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的內容應當包括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2、依法起訴:若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強制拆遷:如果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絕執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裁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拆遷,由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執行,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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