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沒有。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支持海南自貿區和中國特色自貿港建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海南省重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改革,正式批復同意海南先行試點,在原先批準取消38類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基礎上,再取消人造板、建筑卷揚機、廣播通信鐵塔及桅桿、水工金屬結構、港口裝卸機械、建筑鋼管腳手架扣件、飼料粉碎機械、輕小型起重運輸設備、救生設備、集成電路卡及集成電路卡讀寫機、防爆電氣、制冷設備、空氣壓縮機、燃氣器具等14類產品生產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一)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三)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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