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一年內未辦完用地手續,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一年內未開工,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法律依據】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五條
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向發證機關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二)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鑒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并附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三)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證明文件后,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于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審批時間可以自證明文件補正齊全后作相應順延;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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