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有: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等其他法定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七條 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設定的行政許可,有關機關應當責令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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