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一般有以下的五種,具體如下: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違反規定設定的行政許可,有關機關需要責令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