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有期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一、建筑工程無證施工怎么處罰
對施工建設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將采取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停工令、約談責任主體負責人、下達嚴重不良行為記錄告知書、每周跟蹤巡查、立案處罰等措施;
對建設單位無建筑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的違法行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最高可處以工程合同價款2%的罰款。
二、夜間施工許可證辦理條件是什么
夜間施工許可證辦理條件如下:
1、因生產工藝或特殊需要必須夜間連續作業的,需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2、市政設施建設及維護項目、市政府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類重點工程必須進行夜間施工的,需有分別由市政、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
法律規定,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三、建筑無證施工的怎么處罰
建筑工程無證施工處罰方式如下:對施工建設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將采取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停工令、約談責任主體負責人、下達嚴重不良行為記錄告知書、每周跟蹤巡查、立案處罰等措施;對建設單位無建筑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的違法行為,依法最高可處以工程合同價款2%的罰款。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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