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
其中,根據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應當給予民航、鐵路、電力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行政處罰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處罰。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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