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此罪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看行為人有無違章行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主觀上有無過失,這種過失同發生的重大事故有無必然聯系。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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