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屬于共同財產的情形有:1、婚前購房,婚后另一方還貸,享有一半房屋增值;2、婚前以雙方名義購房,一方出資,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則另一方出資被認為是贈與,雙方名下則共同共有;3、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贈與雙方的除外。離婚財產分割方式:協議處理或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判決。
法律分析
一、婚前房產屬于共同財產的情形有:
1、一方婚前購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后另一方參與還貸。房屋屬于登記一方個人財產,但另一方享有婚后共同還貸部分本金及對應房屋增值的一半。
2、婚前以雙方名義購房,但是一方出資,如果雙方沒有另行約定,如果將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則另一方的出資會被認為對未出資方的贈與,如果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又無按份共有的約定,該房會被認定為共同共有。如果產權證上明確按份共有,或者雙方有書面約定,雙方按份共有。如雙方結婚不成無法繼續居住,可由一方將產權份額出售給另一方,或由法院判決。
3、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二、離婚財產分割方式如下:
1、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2、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該內容由 信金國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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